
为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,规范我省环保产品市场,促进省内环境保护新技术,新产品的推广应用。制定广东省环保产品管理办法。
广东省环保产品是依据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,经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确认并颁发广东省环保产品证书,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。
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环保产品范围包括用于防治环境污染、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装备和有关材料、药剂、环境监测仪器、设备及环境友好产品,包括:
水污染治理产品;
空气污染治理产品;
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产品;
噪声与震动控制产品;
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;
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与材料;
环境监测专用仪器、设备;
其它环保产品;
低毒、低害及无公害的环境友好产品。
申请采取自愿、公开、公正、透明、非歧视的原则,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、销售的单位,其产品符合申请范围,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自愿申请环境保护产品。
申请广东省环保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有齐备的生产条件、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指生产能力;
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;
申报产品属于广东省环保产品范围,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,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产品;
产品标准执行国家、行业或经省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。
申请单位应向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领取并填报《广东省环保产品申请表》一式一份,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一份:
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申请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(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)复印件;
申请产品的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证明;
经国家认可的地级市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;
二个以上产品用户单位意见;
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;
申报产品或技术简介;
申请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(如鉴定证书、获奖证书等)。
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。
已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证、认定、认可的产品,由环保产业协会现场考察确认后,报秘书长批准;
未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证、认定、认可的产品,由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组现场考察并进行评议,专家组评议同意后报协会秘书长批准。
获得证书的单位(以下简称获证单位)不得涂改、滥用、转让证书;获证单位,在证书有效期内,可以在产品的包装、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。
根据产品的特点,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。获证单位可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,向省环保产业转会提出延期申请,产品的复审工作由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进行。证书期满后不办理延期申请者,被视为自动放弃资格。
产品的持证单位,在机构、人员、资产、产品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,应及时向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报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。
证书超过有效期,获证单位需要继续申请时,申报程序依照初次审报程序进行。
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有权终止其使用环保产品证书,并责令改正:
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;
转让证书的。
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有权撤销其证书:
在终止使用证书期限内,不能按要求改正的;
涂改、滥用证书或弄虚作假,伪造文件、资料的;
不再生产获得的环保产品或产品型号、规格发生变化的。
对评审通过的产品,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予以公布,并颁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产品证书。为树立名牌战略,对通过的产品,在《广东环保产业网》“广东省环保产品证书”专栏进行专题宣传介绍。获奖的产品介绍将被收入《广东环保产业》,并汇编成专辑,分赠国家、省、市县环保主管部门、经信主管部门、科技主管部门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设计、工程单位;并在协会召开、参与的会议等相关场合进行宣传。
各申报单位办理申办手续时,缴纳报名费人民币贰仟元,通过评审后缴纳技术服务费人民币壹万叁仟元。
此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,具体监督实施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转会技术部负责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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